16年以来的主要金融监管政策梳理
一、银行票据业务方面的监管措施
银监办发(2015) 203号文
2015年12月31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出台,此文是银监会对2015年上半年部署的对票据业务现场检查成果的总结,“203号文”主要列举了七大违规问题,包括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203文同时还指出了两项禁止事项,包括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以及机构和员工不得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业务。
银发(2016)126号文
2016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26号文),这算是为半年以来不断爆发的票据风险事件做了一个官方的定性。通知要求,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银行应于6月30日前在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根据126号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1、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其中强调了四个小点:要求银行把合规风险类指标权重放到第一位,加强票据实物管理,加强对同业户的管理并每月对账,强化内部制度流程的风险防控以及员工教育;2、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其中也强调了四个小点:加强对交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不得掩盖信用风险;3、规范票据交易行为,要求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严格资金划付并禁止违规交易;4、开展风险自查,银行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面自查,重点排查同业户、通道业务、消规模业务、会计记账漏洞等行为,各级人行和银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
整体来看,2016年以来银行票据业务方面大案频发,203号文和126号文是监管部门对银行与企业、银行与银行间发生的传统的票据业务的规范,是为稳定市场,避免市场再次出现重大案件及波动,引导市场逐步恢复秩序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受到监管文件的规范,承兑汇票的开票量会受到明显影响,今年以来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大幅负增长,对票据行业短期有一定负面作用;另外同业户受到极大的限制,可能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纸票监管加强,电票的优势提升,银行票据的集中化运营趋势加强,银行对票据业务风险控制成为工作重点,整体上有利于银行票据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并得到规范化发展。
二、不良资产收购和银行信贷收益权转让方面的监管措施
银监办发(2016) 56号文
2016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强调,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方面,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需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其中包括,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一直以来出于业绩考核压力,银行不良资产出表的一个普遍做法是,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同时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回购协议或者通过收益互换收回不良资产的受益权。通常银行支付给AMC几十BP作为通道费,将不良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而资产清收还是由银行来进行。这种利用通道出表的做法实质是,将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延后暴露,而风险仍留在银行体系内。56号文意味着上述四大AMC为银行处置不良提供通道的做法将受到限制。
银监办发(2016)82号文
2016年4月28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就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提出相应具体要求。主要监管要求包括:(1)转出方银行依然要对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即会计出表,资本不出表,以防规避资本要求;(2)不得通过收益权转让的形式藏匿不良资产;(3)不得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义务;(4)不良资产的收益权不得转让给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即叫停了以理财资金对接不良的做法。
此次新规只针对在银登中心登记报备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此前银行将信贷资产出表的动机除了正常的盘活资产外,更主要的是规避监管,美化监管指标。虽然目前存贷比、信贷额度等监管指标已取消,但银行修饰不良率、拨备覆盖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动机依旧存在。银行通过信贷出表操作,有可能使全行业资本耗用、不良总额下降,隐匿金融风险水平,从而实现监管套利。监管机构意识到这会使得监管指标失真,出文加以规范。82号文的监管思路可谓切中要害,强调信贷收益权转让会计出表未必能监管出表,强调穿透原则,并且防止银行通过表外理财接回出表的不良资产。
虽然56号文和82号文只针对信贷资产收益权以及不良资产转让业务,但监管思路较为清晰,预计后续监管部门仍然会出台其他管理办法,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防范风险快速传染。
三、银监会加强对信托的风险防控
银监会发(2016)58号文
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这是继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99号文)之后,又一次系统性风险指导。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同时强调对99号文中非标资金池的清理;二是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3:1有明显的压缩;三是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四是对信托风险项目处置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
总体来看,58号文是对99号文的延续,符合监管层自2013年以来提出的监管思路,进一步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补充和强化。另外58号文总结去年股市加杠杆的经验,进一步对结构性配资产品的杠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
四、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监资金(2016)98号文
2016年6月1日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存款通道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