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据观察,此版本和今年4月份网络流传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一致,仅在第四条“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中增加了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规定。
根据方案,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方案涉及部门众多,力度很大,部署细致、措施严密。对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规范是当前第一位的工作,只有合法、合规,才能更好的存活、发展下去。
方案原文及解读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解读】:此处的指导意见应指央行等10部委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调还是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是抑制和打压,但是要多支持“双创”。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解读】:行业的首要风险就在于违法违规,如果合法、合规经营,金融本身的风险还可以控制和防范。但是一旦违法违规,风险会急剧积累和放大,典型的如诈骗性机构。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机构,对于合法合规经营机构就是最大的保护,但是合法合规的边界需要明晰。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解读】:真要做到不搞例外,会有一定难度,因为某些业务的性质并不是很明确,例如像金融品抵押变现是否算P2P,涉及这类产品的平台是否要按照P2P管理?借道地方资产交易所的收益权凭证类产品到底是什么性质?等等。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解读】:如果真穿透,还是很厉害的,互联网金融早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以前交叉的部分(例如收益权转让、结构化理财)不知道有没有人管、该谁管,穿透后就能明确到底该归谁管了。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解读】:“远近结合,边整边改”说明还是边规范边发展的原则,而不是先规范再发展。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解读】:此处基本上重申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说明《征求意见稿》是有一定效力的。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解读】:股权众筹平台出事较少,所以落笔不多,但是“明股实债”首次出现,值得关注。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解读】: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这个提法首次出现,是禁止平台上的投资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还是禁止平台自己转让债权(即专业放款人模式),尚不清楚,疑指后者,即不允许平台或关联人先放款再转让债权。
股权众筹平台的股权转让同样没有清晰界定,但从之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并不鼓励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无条件转让股权,即不鼓励股权众筹的二级市场。同时股权众筹的资金存管工作似乎还没有怎么开始。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解读】:对房地产金融要严管了,“众筹买房”还可以,但是要规范;点名首付贷,严格不许搞了;但是赎楼贷、中转贷这样的业务还可以搞吗?房产收益权的众筹还可以搞吗?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解读】:核心还是穿透,只有穿透,才能没有例外。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解读】:此处的私募应并非只指私募基金,貌似包括信托、资管计划等非公募产品。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解读】:那些大量冠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净值管理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活期产品怎么办?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解读】:明确“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银行赚了!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解读】:已经连了多家银行的看来要整改了。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解读】:相关疑似不合规广告还是能看得到的,例如电梯间、电影院;而且还涉及到广告定义问题,例如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打击这些不合规广告,要做到“没有例外”还是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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