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jq135 于 2016-8-25 12:42 编辑
2016年8月25日下午,四部委出台了P2P监管暂行办法,首先确立网贷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很多条例也是打击了一大片P2P平台和用户。
互金平台十三条禁令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说:自融等于作死,无论是否发布禁令。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说:设立资金池等于作死。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说:平台作为中介不做担保,风险自负。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说:广告投放范围限制。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说:没什么用,可以忽略。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说:期限错配等于作死。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说:如果没有牌照就老老实实,别什么都想做。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说:什么余额生息、股市联动,别瞎折腾!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说:互金项目禁止拿到传统金融销售。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说:不要再为了抬高自己,贬低银行!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说:股票配资、私募、信托,P2P不能做!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说:好像现在很多家知名股权众筹,还每天收到短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解说:我不管你不代表你合规,但有一天我想管你,你一定不合规!
(十三)禁令最变态的一条规定: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解说:看到这条规定最开心的是消费类业务的产品,比如京东金融,但基于这条禁令很负责的说,目前99%的平台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郭嘉爸爸想干嘛?
说通俗一点,就是通过已经出事的几家平台,总结共性问题然后尽可能规避,将人群分散、额度降低、平台自律变成爸爸主持公道,降低系统性风险。
现在确实是看到不少平台除了最后一条限额以外,上面有很多敏感红线也都不符合规定,但额度大、用户呼声高,仿佛被洗脑了一样。
那对于互金平台呢?
监管既然通过多次征求意见稿,现在正式发布,虽然是暂行管理办法,但也基本上板上钉钉不会做大的调整,如果要调整也是一些数字上的改动。
此次暂时办法给各家平台的整改期是12个月,12个月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对平台影响最大的无非就是关于借款额度的限制,绝对是不合理的,现在P2P平台,随随便便一个标都500万。
P2P是新兴产业,用户也好、机构也好、平台也好确实通过这次互联网金融红利都获得了很好的收益,但监管层也应该考虑一下,怎么能走出现在这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监管应该规范行业,也不是扼杀行业。
其实对于投资人影响不是很大,但是监管条例发布有几点是一定要注意的,从解读监管条款的角度来讲一讲,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P2P活期理财,先赎回观望。 承诺T+几随时赎回的理财产品,先赎回观望。 大量短期标的(3个月以内)平台,先赎回观望。 提现实时到账的平台,先赎回观望。 无各种代销牌照,但正在代销的平台,先赎回观望。 借款主体不明确,信息披露不透明,先赎回观望。 平台规模较大,标的额度特大的平台,先赎回观望。
以上几条比较苛刻,几乎不是有某一个平台同时满足其中几条,如果是的话请把这个平台从你的名单中删除。但尽管如此,其中每一条都会想到一家平台,还是不能讲明白为什么要赎回,因为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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