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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可办高额信用卡” 存款被盗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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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郝绍彬 唐诗 记者刘文新)重庆消费者王先生轻信可办高额信用卡的短信,在银行办理借记卡时预留了陌生人的手机号码,导致借记卡上的796297元资金被盗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未尽告知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银行向王先生支付7962.9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014年8月13日,王先生和妻子前往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办理借记卡。柜台工作人员按照王先生及其妻子提供的信息填写了申请表。核实信息后王先生签字确认,并在申请表**中手机号码处填写了157XXXXXXXX的号码,但该手机号码既非王先生本人的,也不是其妻子的手机号码。借记卡办好后,王先生及其妻子持该卡进行了存取款。
2014年8月29日,王先生的妻子取款时发现卡内资金79629.73元被盗,向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派出所报案。
警方侦查发现,王先生的借记卡系2014年8月26日至同月29日期间,被他人用苏宁易购快捷等快捷支付方式交易79629.73元。
2014年10月8日,王先生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赔偿其79629.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王先生诉称,其银行卡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预留非本人手机号码时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银行未妥善保管其账户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先生妻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013年12月,其收到一条可以代办高额度信用卡的短信,为办理该高额度信用卡,其按照短信联系人“刘经理”的要求,到中国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了“刘经理”的电话。案发后“刘经理”的电话无法打通。另查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需填写的信息为银行卡号、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与手机验证码。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向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申领了电子借记卡一张,并向卡内存入款项,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知,王先生办理案件所涉借记卡起因系轻信陌生短信,并在办理银行卡时,在银行预留了尚未谋面的陌生人的电话号码,将借记卡的信息泄露给他人。王先生未按开户合同要求如实填写自己的电话号码,系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具有过错。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在为王先生办理借记卡时并未告知其预留手机号码的作用,未尽到附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赔偿王先生7962.9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妥善保管信息防诈骗
近年来,泄露和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既有因管理不善导致被动泄密,也有因人情或经济利益的“主动泄密”,让网络时代的公众很受伤。
本案中,开通快捷支付方式所需要的信息为银行卡户主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手机验证码,其中手机号码以及手机验证码作为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的重要凭据,王先生却未按照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中的要求如实填写自己的电话号码而选择填写陌生人手机号码,系违约行为,具有过错。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除手机号码以外的其他信息应系王先生及其妻子受到诈骗自行对外泄露,导致他人利用王先生名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业务。王先生银行卡被盗刷的主要责任在于其未妥善保管个人重要信息,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未告知预留他人手机号码的风险、以及保管预留手机号码及校验码的重要性,未尽到合同的附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轻信他人,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应加大宣传解释力度,普及储蓄卡使用、网络支付相关知识,防范网络诈骗。消费者发现银行卡被人盗刷后要迅速报警,为警方破案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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