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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对商业银行分业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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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业是具有鲜明特性的服务行业,在当前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过程中,宜对商业银行实施分业务征收增值税,以保证不增加银行业总体税收负担。
  1994年税制改革时,银行业包含于金融保险业项目之下,作为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对其征收营业税。随着银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使银行业税负相对较重。例如营业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征收,银行对大量应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缴税款,在银行业不良率上升、利润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垫缴税款带来的负担日渐突出。同时,金融商品转让要求按差价收入征税,但对负差的抵扣有诸多限制。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且银行的存贷款等核心业务免税,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种,但税率一般都在3%以下,而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的税率为5%,加上各种附加税后的负担较重。
  二是重复征税问题突出,妨碍银行内部专业化和独立化。营业税制要求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营业税,而在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的形势之下,银行内部互联网借贷、理财和信用卡等部门往往独立运作,而过去的营业税在分工越细的情况下税负越重,这显然不利于银行的内部专业化和独立化,因为银行与上述实体间的业务往来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是抵扣链条中断,推高社会融资成本。过去的营业税不仅增加了银行业的税负,而且不存在抵扣优惠,如银行自身购进固定资产、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接受银行服务的下游企业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这一方面导致抵扣链条中断;另一方面增加了全社会的纳税成本,推高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是出口不能实现零税率,金融服务贸易受制约。由于营业税并不享有退税优惠,而增值税又不能抵扣,双重税负使得金融服务出口税负较高,这显然削弱了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银行业践行“走出去”的战略布局。
  上述四方面问题均可以通过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施行的营改增来有效避免,但目前营改增本身也会对银行带来两方面潜在影响。
  一方面是可能对银行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营改增后,银行营业收入将实现价税分离,这会导致银行营业收入减少。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的上游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其销项税负会增加银行外购成本,压缩银行的盈利空间,影响成本收入比等多项盈利指标。
  另一方面是可能对配套制度造成影响。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内控机制等会在短期内对银行业管理带来挑战。而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银行业要设计与行业经营实践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制度,还要考虑如何在增值税方案中体现并延续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银行业还可能出现因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导致进项税额偏少、税负增加的情况,这当然也需要相应的配套解决措施。
  对此,笔者建议,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改革需不断完善,可借鉴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银行业务按照“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共四类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具体而言,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往来等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其实质上是银行的投资业务,并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建议不征收增值税。对于金银业务、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可按照税率17%的一般增值业务征收增值税。对于顾问与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服务,则可按照税率6%的其他服务行业征收增值税。
  另外,对银行贷款等金融中介服务,由于其增值税销项为存贷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可视为贷款人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进项范畴,所以应采取特殊的计税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逐笔计算存贷款利差比较困难,建议按照“贷款利息收入”、“收益率”和“税率”三者的相互乘积这一简易方法来计算销项税额。其中,贷款利息收入由银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即报表中的“利息收入”科目;收益率则以“净利息收入”与“贷款利息收入”之比来进行表征,该收益率可由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定期商定发布;增值税税率则由财政部门按照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总体持平的原则予以确定。
  与此同时,银行业应享有上下游业务的销项税款抵扣优惠。在分业务计征方法下,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所包含的进项增值税应准予抵扣销项税款,而下游借款企业和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则可将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
  最后,对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由于我国的银行系统较为健全,内控管理较为严格,银行单证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客户熟悉度,所以,为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带来的高成本,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提高防伪技术的前提下,以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可增加增值税的税率、税额等必要栏目)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银行增值税计税凭证。换句话说,银行业的增值税征管思路应由“以票控税”转向“以信息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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